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公务员调任规定》,是对公务员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调任)的规定,公务员到国企就职、国企人员调任公务员行列的双向通道是有法可依的,但其中涉及到的公务员到企事业单位中任职的身份保留问题和国有企业人员调任机关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具体操作也存在一定难度,县委组织部没有审批权限,现就相关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以下分析报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公转非公、非公转公)、转任(公务员内部)。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此两条条款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和调任有一定的法律支撑。
二、《公务员调任规定》是对《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如何具体执行作出的规定,其主要是对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机关加入公务员行列的原则、资格条件、程序、纪律和监督进行细致的说明。《调任规定》第七条为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该规定于2019年修订部分条款,放宽了企事业单位人员调任公务员的年龄,其余条款基本无变化。因此可以看出,公务员调任到国有企业(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公务员)调任机关担任职务加入公务员行列的双向通道是畅通的。
三、关于“挂职”“兼职”等交流方式,201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挂职范围、人数、岗位职责、时间、备案审批等都有了具体的要求。所以,公务员到国有企业挂职(保留公务员身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可行的。
四、2017年4月28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2017年4月2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第二条,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所以公务员辞去公职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是具有限制的。
综上所述,公务员到国企任职有三种方式。一是调任至国有企业,即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任职期间可以累积工作资格年限,要调任回公务员行列中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的各项调任资格条件,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调任事宜最低审批权限是在地市级党委组织部,县级党委组织部无审批权限。二是符合要求且通过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构备案审批挂职的,应当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挂职交流。三是辞去公务员职务,在《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限制年限(二或三年)届满后到国有企业中任职,此种情况是否能再调任至公务员行列,是否能保留原职级或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还未可知。